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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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王文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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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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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樊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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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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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爱娜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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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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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曾亮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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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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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汪秦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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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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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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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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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刘洪雪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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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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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匡余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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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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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王忠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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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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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慧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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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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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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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民终72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浙江妙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浙江佳福尼亚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佳福尼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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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1 | 2018-11-25 |
2 | (2018)苏1012民初2800号 | -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丁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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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8-10-23 |
3 | (2018)闽0212民初15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郭金城 吴学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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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8-07-03 |
4 | (2017)浙0110民初5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妙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佳福尼亚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佳福尼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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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8-06-28 |
5 | - | -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丁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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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6-26 |
6 | (2017)浙0110民初5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妙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佳福尼亚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佳福尼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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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8-06-07 |
7 | (2017)浙0110民初571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浙江妙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佳福尼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佳福尼亚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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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8 | (2017)浙0411民初27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范李强 李良华 范巧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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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8-03-11 |
9 | (2017)浙0110民初571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妙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佳福尼亚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辽宁省汽车贸易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佳福尼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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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8-01-21 |
10 | 2017浙0802立预2083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娄元文 朱爱芹 衢州丰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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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17-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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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388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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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8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华 白金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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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885号之一白金超、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金超、张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3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金超偿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84942.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白金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6990.81元(以184942.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21年1月13日暂算至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0日起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偿还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白金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张建华对被告白金超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96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白金超负担,被告张建华负连带责任。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6-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白金超、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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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2 |
(2021)浙0110民初1388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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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885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华 白金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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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885号之一白金超、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金超、张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3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金超偿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84942.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白金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6990.81元(以184942.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21年1月13日暂算至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0日起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偿还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白金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张建华对被告白金超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96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白金超负担,被告张建华负连带责任。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6-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白金超、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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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3 |
(2021)云0111民初90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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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90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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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9072号郭永超: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1民初9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522.48元;二、被告郭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6648.1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郭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3874.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四、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元,由被告郭永超负担590元,由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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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4 |
(2021)云0111民初54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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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54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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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5419号王爵、王燕: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1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爵、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9232.68元;二、被告王爵、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7377.2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王爵、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代偿款24912.6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被告王爵、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代偿款21317.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五、被告王爵、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代偿款6562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六、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7元,由被告王爵、被告王燕负担2970元,由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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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5 |
(2021)云0111民初67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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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67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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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6712号张利华: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1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7674.54元;二、被告张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代偿款21682.6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张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代偿款25991.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被告张利华负担1030元,由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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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6 |
(2021)浙0212民初151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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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凯 梁溪区啊啦呀小吃店 梁溪区易山易行小吃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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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梁溪区啊啦呀小吃店、梁溪区易山易行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梁溪区啊啦呀小吃店、梁溪区易山易行小吃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8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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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
7 |
(2021)浙0212民初151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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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51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凯 梁溪区啊啦呀小吃店 梁溪区易山易行小吃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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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梁溪区啊啦呀小吃店、梁溪区易山易行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梁溪区啊啦呀小吃店、梁溪区易山易行小吃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8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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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
8 |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兰兰、李光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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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0民初272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罗兰兰 李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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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兰(身份证号码360730198611214521):李光文(身份证号码3607301984040145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月7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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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9 |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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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民初79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姜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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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发布时间:2021/10/1516:42:41浏览次数:1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姜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92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06995.06元及其利息16146.26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暂从2019年1月25日分段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要求被告支付到清偿之日止);二、保全费用500元;三、以上合计:123641.32元;四、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福特CAF7154A5机动车(车架号码:LVSHFFALXHS561810,发动机号码:HA064665)的拍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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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10 |
宏鼎创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肖荣贵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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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6民初1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肖荣贵 宏鼎创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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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告宏鼎创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肖荣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82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27日联系人:民事庭胡卿联系电话:0796-5217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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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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