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83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收取的部分保证金已确认无法归还客户共计264062.33元(含税),未确认收入申报纳税,其中2017年2月2823.91元,2017年4月25981.06元,2017年5月12281.32元,2017年6月4275元,2017年7月16701.04元,2017年合计62062.33元;2018年8月10000.00元,2018年12月192000元,2018年合计202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41564.96元。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41564.9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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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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