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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源凤出口

    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胡永平、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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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原告-胡永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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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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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康志敏
    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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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刘丽芳、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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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刘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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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刘丽芳、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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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刘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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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叶治光、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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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叶治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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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黄其明、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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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黄其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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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黄其明、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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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其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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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叶家斌、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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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申请执行人-叶家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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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文娟、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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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申请执行人-李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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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李文娟、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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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申请执行人-李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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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赣0323执888号 芦溪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0-14 详情
    2 (2021)赣0323执887号 芦溪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0-14 详情
    3 (2021)赣0323执885号 芦溪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0-14 详情
    4 (2021)赣0322执1513号 上栗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0-08 详情
    5 (2021)赣0322执1512号 上栗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0-08 详情
    6 (2021)赣0322执1511号 上栗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0-08 详情
    7 (2021)赣0322执1510号 上栗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0-08 详情
    8 (2021)赣0322执1509号 上栗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0-08 详情
    9 (2020)湘0181执6497号 浏阳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01 详情
    10 (2020)赣0926执恢30号 铜鼓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6-15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刘丽芳与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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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302民初22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丽芳 被告- 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康志敏 黄伟 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李寿燕 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张清华 孙爱华 李盛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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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本院受理(2021)赣0302民初2226号原告刘丽芳与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0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丽芳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丽芳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联系人:曹法官联系电话:0799-66628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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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3
    2

    原告黄其明诉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宣民事宣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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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302民初25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黄其明 当事人- 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康志敏 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 李盛隆 孙爱华 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张清华 李寿燕 黄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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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李盛隆(曾用名李庆法)(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6611107394):张清华(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6507047360):李寿燕(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609197350):本院受理(2021)赣0302民初2549号原告黄其明诉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第三人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本院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0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其明借款本金9,5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其明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元。三、被告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负担50元,由原告黄其明负担93.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联系电话:0799-6662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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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30
    3

    原告刘丽芳诉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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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302民初22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丽芳 被告- 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 李盛隆 张清华 康志敏 黄伟 李寿燕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孙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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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本院受理(2021)赣0302民初2226号原告刘丽芳与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盛隆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8月6日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680元、罚息4800元,合计26480元,并承担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息从2020年8月7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方已经不在户籍地居住、也不在经营地经营,且电话不通,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曹法官联系电话:0799-66628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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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4

    (2021)赣0302民初222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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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302民初22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少梅 当事人- 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 李盛隆 张清华 康志敏 黄伟 李寿燕 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芦溪县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孙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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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盛隆(身份证号430181196611107394)、张清华(身份证号430181196507047360)、李寿燕(身份证号430181198609197350)、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身份证号360311196510043559)、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孙爱华(身份证号360312196407170046)、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身份证号360312196801100054):本院受理原告刘少梅诉你们和第三人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302民初22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萍乡市盛隆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8月6日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3360元、罚息9600元,合计52960元;并承担以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息,从2020年8月7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3.判令被告李盛隆、张清华、李寿燕、萍乡市东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黄伟、芦溪县源南新鑫花炮厂、孙爱华、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名单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四楼九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联系电话:0799-6662898,陈法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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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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