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地税稽罚〔2016〕68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6〕68号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吉利罗佑发动机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瑞平违法事实:2012年10月取得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金额5700.00元,品名为劳保用品,实际是购买购物卡发放给员工,未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662.50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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