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扬税稽 罚 (2021) 1号 |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7211.34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05.67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162049.96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1024.98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33170.00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585.00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94000.00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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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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