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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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0〕0064号 |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2020年11月12日10时,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姜建科、汪晓锋对江山正维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龙飞路19-11号、法定代表人:郑化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江山正维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分行(帐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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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详情 |
2 | 江(消)行罚决字〔2020〕0063号 |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2020年11月12日10时,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姜建科、汪晓锋对江山正维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龙飞路19-11号、法定代表人:郑化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区内多处室内消火栓被木材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决定给予江山正维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分行(帐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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