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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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9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接受上海贝融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129737.52元,税款14271.13元,价税合计144008.65元(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号码为01293510-11;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为08660951-52)。你单位分别于2016年11月已进项抵扣税额14271.13元,你单位在当年度均已结转成本(你单位性质为分公司,总公司为远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总公司统一缴纳,分公司按照总公司分配缴纳)。这些发票为从第三方开具。你单位与上海贝融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所偷的税款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金额8562.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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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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