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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迈科科技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路1号中集智谷产业园6号楼AB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8
    • 法院公告 12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2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全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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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7787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全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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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8-06
    2

    东莞市金辉煌城市更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富佳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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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执84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富佳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辉煌城市更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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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6-07
    3

    赵新春、李中延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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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3526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再审申请人-赵新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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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3-29
    4

    刘恒伟与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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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4065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刘恒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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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4-26
    5

    雷春红、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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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10191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雷春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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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31
    6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李中延、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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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85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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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30
    7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李中延、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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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85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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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30
    8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与周向阳、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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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6956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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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20
    9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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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387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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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23
    10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林瑜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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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1民初29907号 劳动争议

    原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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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12-30

    法院公告1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苏州明略创世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艺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中延 李忠梅 史世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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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4-17
    2 (2019)苏民辖315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明略创世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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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G74 2020-04-07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李中延 李忠梅 史世巧 东莞市艺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明略创世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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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G62G63中缝 2019-12-08
    4 - -

    原告- 深圳市西盟特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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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三版 2019-11-27
    5 (2018)沪0101民初2369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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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G13 2019-09-19
    6 (2018)沪0101民初2369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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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G13 2019-09-19
    7 (2018)苏05民初1520号 -

    原告-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艺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中延 李忠梅 史世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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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9-08-23
    8 (2018)苏05民初1520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苏州明略创世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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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19 2019-08-11
    9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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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19-04-18
    10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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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19-04-18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106执23834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14 详情
    2 (2019)粤03执149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05-10 详情
    3 (2018)粤0304执41732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30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1735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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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1735号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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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735号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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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2

    (2019)粤0106民初2883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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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288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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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883号李中延: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505002-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1964787.9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以1588198.80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9月11起计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1964787.96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二、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505003-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2623155.8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以1172107.92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9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2344215.84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2623155.86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三、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605006-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9422597.2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以1838600.65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9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3677201.30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9422597.22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四、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701001-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6584230.98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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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2
    3

    (2019)粤0106民初2883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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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288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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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883号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原定于2020年2月5日8时45分的开庭取消,现本院重新安排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1051092020-02-1016:00:40:0联系人:李静仪、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2883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联系人:李静仪、刘燕明电话:830089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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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3
    4

    (2019)粤03执异10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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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异10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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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040号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粤03执1498号]过程中,异议人湖北新楚凤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依法立案审查,案号为(2019)粤03执异1040号。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举证通知书,通知你司可在上述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未答辩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法裁判。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10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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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5

    (2019)粤03执异7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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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异773号 -

    当事人-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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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773号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申请执行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9)粤03执149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77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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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6

    (2018)粤1972民初1760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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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6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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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606号李中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7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朗借字第0021号)项下的贷款本金18000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支付罚息:以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朗借字第0021号)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对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大朗镇美景西路188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1993)第特591、592号]及工业厂房[粤房地证字第C6681542-C6681546]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李中延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22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22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负担540元(均是受理费),由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共同负担134716元(受理费12971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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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9
    7

    (2018)粤1972民初17608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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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6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周和平 易华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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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608号李中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和平、易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7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朗借字第0080号)项下的贷款本金12621019.79元;二、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支付罚息:以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朗借字第0080号)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对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大朗镇美景西路188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1993)第特591、592号]及工业厂房[粤房地证字第C6681542-C6681546]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李中延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对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2017)粤1972民初12093号民事调解书对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7173707.59元应收账款及孳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在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及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24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241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负担11481,由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共同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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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9
    8

    (2018)粤1972民初17533号之二李中延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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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5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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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533号之二李中延: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8)粤1972民初17533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两份上诉状。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请求:一、撤销(2018)粤1972民初175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改判:(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对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对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出质的应收账款及孳息享有质权并对该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直接将尚欠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货款及逾期付款金等应付账款及孳息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复利款项。二、判决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上诉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请求:一、撤销(2018)粤1972民初175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4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暂计至提起上诉之日即2019年7月2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622308.3元);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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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9

    (2018)粤1972民初17548号之二李中延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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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5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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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548号之二李中延: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8)粤1972民初17548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份上诉状。上诉人请求:一、撤销(2018)粤1972民初175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向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4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暂计至提起上诉之日即2019年7月2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390550元);二、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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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10

    (2018)粤1972民初17535号之二李中延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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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5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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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535号之二李中延: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8)粤1972民初17535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份上诉状。上诉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请求:一、撤销(2018)粤1972民初1753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1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暂计至提起上诉之日即2019年7月2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65885.58元);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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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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