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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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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0
    • 法院公告 3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4

    法律诉讼34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罗子辉、贾庆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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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罗子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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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山市嘉前百货有限公司、何穗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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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中山市嘉前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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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石光祥、蒋世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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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石光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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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邓婉文、刘秋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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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邓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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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雷小林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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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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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郭月笑、李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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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郭月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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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林友云、黄剑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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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林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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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郭旺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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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郭旺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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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金松鹤、刘禁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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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金松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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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姜方勇、李焯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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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姜方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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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刘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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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首市人民法院 G82 2020-11-29
    2 (2019)粤5321民初2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吴妙花 被告- 梁存汇 梁存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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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新兴县人民法院 G66 2020-06-16
    3 - 保险纠纷

    原告- 杨昌荣 被告- 漳州市矽创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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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G12 2020-05-14
    4 (2019)粤0703民初588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梁兆华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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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G25 2020-01-21
    5 (2018)粤5303民初15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李旭敏 南宁市超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黄德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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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G52 2019-11-05
    6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梁兆华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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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G18 2019-09-19
    7 (2019)粤5303民初15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黄德杨 李旭敏 南宁市超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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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G16 2019-07-09
    8 (2018)粤1881民初4458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梁伟坚 曲江区商运车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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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英德市人民法院 G27 2019-04-30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吴妙花 被告- 梁存汇 梁存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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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兴县人民法院 G40 2019-04-19
    10 (2018)云2901民初30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李秀花 被告- 侯长瑞 周石林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讯通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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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理市人民法院 G23 2018-11-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2147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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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147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珠海维铭煜投资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黎巨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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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黎巨华、珠海维铭煜投资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黎巨华、珠海维铭煜投资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珠海维铭煜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4497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珠海维铭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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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
    2

    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38121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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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812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唐战良 中山火炬开发区邓贤辉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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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唐战良、中山火炬开发区邓贤辉服装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林晓晴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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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0
    3

    (2021)粤2071民初3131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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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13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粟榜洲 被告- 李杰生 陈国珍 杨昌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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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粟榜洲诉李杰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杨昌全、陈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杨昌全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栗榜洲支付赔偿款项191047.91元;二、被告杨昌全、陈国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杨军遗产价值限额内向原告粟榜洲支付赔偿款项136047.9元;三、驳回原告栗榜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4元,减半收取计3282元(原告栗榜洲已预交),由原告栗榜洲负担22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787元(该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栗榜洲),被告杨昌全、被告陈国珍共同负担1272元(该款被告杨昌全、被告陈国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栗榜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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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
    4

    (2021)粤2072民初157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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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57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蒙志斌 被告- 江育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严敏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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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796号严敏达:本院受理原告蒙志斌与被告严敏达、江育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严敏达、江育丰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00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300元,精神损失费4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连带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严敏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6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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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7
    5

    (2021)粤2071民初38121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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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812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山火炬开发区邓贤辉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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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由唐群担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晓晴担任跟案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19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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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6

    (2021)粤2071民初37585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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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758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张达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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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达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余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美琪、郑秀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王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25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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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6
    7

    (2021)粤20民终8839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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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民终88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刘福水 被上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陈小娟 李盼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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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8839号李盼峰: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福水与陈小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李盼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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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8

    2022年1月12日09: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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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49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蔡锐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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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蔡锐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山市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信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信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493号的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7664.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月12日09: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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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8
    9

    (2021)粤2071民初16111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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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611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梁志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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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梁志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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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10

    (2021)粤0606民初244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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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44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陈银春 被告- 何有栋 中山迅鹿供应链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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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有栋、中山迅鹿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银春与被告何有栋、中山迅鹿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撤诉)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银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维修费8523元、车辆评估费576元、误工费1399元(72964年/人÷365天×7天=1399元)、出租车租金1365元(195元×7天),合计1186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何有栋、中山迅鹿供应链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1月20日10时0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容桂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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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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