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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水青

    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三垟街道黄屿村温州大道1609号第三幢第四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5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已查明,2021年11月29日以来,当事人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桩基施工的温州生态园S1沿线交叉口市政工程,污水流入集水池,通过市政泵站将污水抽至市政管网内,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违法性质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整改。综上,经案审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三十日内补办排水许可相关手续,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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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3 详情
    2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37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8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兴区路50号实施了挖掘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08月24日09时15分,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兴区路50号开挖绿化带,挖掘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长4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情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兴区路50号开挖绿化带,挖掘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现场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挖掘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事实。5、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施工完毕的事实。2021年12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2-01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24日在龙湾区蒲州街道兴区路50号挖掘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挖掘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鉴于当事人2021年11月25日17时20分施工完毕。自2019年01月01日起未就该案由被我局立案查处。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兴区路不属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65,违法种类:挖掘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8********001599)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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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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