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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粤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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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76大冲商务中心C栋6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琳、张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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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娟
    刘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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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1671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1 详情
    2 (2021)粤0305执1670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1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6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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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670-1671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粤海分公司 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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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70-1671号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粤海分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琳、张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70、1671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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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2

    (2021)粤0305执16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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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67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琳 被告- 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粤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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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70号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粤海分公司、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269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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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3

    (2021)粤0305执16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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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67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娟 被告- 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粤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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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671号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粤海分公司、深圳市臭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269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6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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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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