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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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陆润明、刘泽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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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陆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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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叶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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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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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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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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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赵华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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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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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陶春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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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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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陶春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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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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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李永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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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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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梁雪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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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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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梁达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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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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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黎嘉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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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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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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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沣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张贵民 罗玲 罗木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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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粤1702民初689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被告- 黄美姣 简爱兰 简代远 简代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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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09 | 2020-10-18 |
3 | (2020)粤1702民初689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黄美姣 简爱兰 简代远 简代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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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34G35中缝 | 2020-09-30 |
4 | (2020)粤1284民初110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苏高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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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9-09 |
5 | (2020)粤0608民初150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船牌家具有限公司 徐新平 朱常卿 徐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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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08-27 |
6 | (2020)粤0303民初1459号 | 保险费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鸿顺红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鸿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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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05-09 |
7 | (2019)京0111民初2327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胡文谊 被告- 李建明 乔丽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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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G93 | 2020-04-30 |
8 | (2019)京0111民初2374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成杲 被告- 李建明 乔丽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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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G93 | 2020-04-30 |
9 | (2020)粤1284民初1105号之一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苏高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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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G79 | 2020-04-28 |
10 | (2018)粤5302民初247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黄琦霞 罗福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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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9-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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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79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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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796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宋振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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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宋振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796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5163.43元及利息135.85元(利息以原告偿付金额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1日,为135.85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900元、案件受理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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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2 |
(2021)粤0105民初18505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与张扬青、胡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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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50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被告- 胡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张扬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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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505号张扬青: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扬青、胡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5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胡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返还赔偿款15055元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胡凯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1754762022-01-2116:52:43:256联系人:黎昕、古嘉琪(2021)粤0105民初18505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与张扬青、胡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张扬青: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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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3 |
(2021)粤06民终16509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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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6509号 | - |
上诉人- 廖明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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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6509号段华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廖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肖体艳、王佑民、梁海鹏、梁仲全、段华勇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165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28元,由上诉人廖明负担3379.9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2032.93元,由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849.10元,由上诉人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6.0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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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4 |
(2021)粤06民终16401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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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6401号 | - |
上诉人-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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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6401号段华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朝安、肖体艳、王佑民、梁海鹏、梁仲全、段华勇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164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974号民事判决书;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朝安支付赔偿款83330.32元;三、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朝安支付赔偿款29645.58元;四、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朝安支付赔偿款19763.72元;五、段华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朝安支付赔偿款29645.58元;六、驳回黄朝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44.94元,由黄朝安负担1217.9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856.21元,由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14.05元,由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7元,由段华勇负担214.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78元,由黄朝安负担770.4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684.15元,由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324.14元,由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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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5 |
(2021)粤06民终16511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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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6511号 | - |
上诉人-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佑民 肖体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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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6511号段华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肖体艳、王佑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海鹏、梁仲全、段华勇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民终165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9.28元,由上诉人肖体艳、王佑民负担6452.4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3280.41元,由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231.31元,由上诉人遵义国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5.0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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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6 |
(2021)粤0105民初2808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申路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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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08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申路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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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8081号申路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申路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理赔款6110元,并自起诉之日以611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3月21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541590402022-01-0617:27:02:688联系人:张伟雄、吴丹(2021)粤0105民初2808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申路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申路杨: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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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7 |
(2021)粤0606民初253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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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53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被告- 吴鑫波 李丽飞 陈建忠 李晓华 陆安国 夏俊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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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陆安国、陈建忠、李丽飞、夏俊凤、吴鑫波、李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530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各被告向原告偿还为陆安国垫付的抢救费179525.65元、为李丽飞垫付的抢救费20873.19元、为陈建忠垫付的抢救费44540.53元、为夏俊凤垫付的抢救费98984.11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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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8 |
(2021)皖0202民初7149号叶秀莲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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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149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叶秀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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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149号叶秀莲: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叶秀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叶秀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理赔款14365.98元并以所欠理赔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叶秀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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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9 |
(2021)粤03民终87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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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768号 | 保险费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红鸿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深圳市鸿顺红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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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8768号深圳市鸿顺红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鸿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顺红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鸿顺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告2021年12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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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10 |
(2021)皖0207民初4605号杨宏亮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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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4605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 杨宏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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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4605号杨宏亮: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杨宏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2021)皖0207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理赔款36041.25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理赔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27元,由被告杨宏亮负担709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112220006)。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卞慧慧电话:0553-5968505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本公告于2021年12月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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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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