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南市监处字〔2020〕69652号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又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符合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规定,建议依法不予罚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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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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