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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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2755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马山街道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未按时登记6月20日、21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的系统流向台账。2021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网上系统内登记台账与纸质台账不符,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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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2 |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1833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2日12时,马山派出所民警在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未按时登记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的流向信息。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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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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