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371681202100124 | 滨州市邹平县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辆维护记录不完整,未及时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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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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