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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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胡宗清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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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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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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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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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联良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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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联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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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联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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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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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正红与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胡建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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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正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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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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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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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董新春与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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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董新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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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州华腾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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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华腾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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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王正红与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郭连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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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正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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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正红与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郭连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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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正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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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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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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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4-30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正红 被告-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郭连城 胡建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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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G101G104中缝 | 2020-04-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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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执932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6 | 详情 |
2 | (2020)浙0103执740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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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19)5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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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19)58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柴建锋 被告-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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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申请人柴建锋(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19)585号裁决事项如下: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份的工资6500元。并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0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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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2 |
(2018)浙0103民初6315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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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63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 郭连城 徐静 陈小薇 徐志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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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6315号之二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郭连城、徐静、陈小薇、徐志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18)浙0103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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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3 |
(2018)浙0103民初631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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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63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 郭连城 徐静 陈小薇 徐志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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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6315号之一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郭连城、徐静、陈小薇、徐志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10343.98元,并承担违约金损失1790503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7日为1790503元);二、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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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4 |
(2018)浙0103民初7146号判决、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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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7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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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7146号之一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546454元;二、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39017.03元(2018年9月21日暂算至2019年3月19日,此后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货款10546454元付清);三、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四、若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国际-花园商业房产41-107房屋【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8233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1748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若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国际-花园商业房产41-108房屋【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823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64958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若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国际-花园商业房产41-109房屋【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9477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33292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以上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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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5 |
(2018)浙0103民初6315号之一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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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63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 郭连城 徐静 陈小薇 徐志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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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6315号之一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郭连城、徐静、陈小薇、徐志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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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6 |
(2018)浙0103民初7146号管辖、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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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7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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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7146号之一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浙0103民初71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就此裁定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浙01民辖终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上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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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7 |
(2018)浙0103民初714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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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7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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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7146号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546454元;并支付违约金1898361元(从2018年5月1日暂算至2018年11月2日,计算方式10546454.65×千分之一×180天)及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2444815元。2、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3、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对被告无锡同善远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位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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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8 |
(2018)浙0103民初631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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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63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 郭连城 徐静 陈小薇 徐志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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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6315号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徐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郭连城、徐静、陈小薇、徐志烈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210343.98元,并支付违约金2643123元(从2018年4月1日暂算至2018年10月7日,计算方式:14210343.98×千分之一×186天)及判断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6853466元;2、被告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瑞纸业有限公司、郭连城、徐静、陈小薇、徐志烈对被告温州市荣晟纸业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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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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