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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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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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727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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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6-04-15 | 2016-10-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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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苏0591执727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07 | 详情 |
2 | (2014)园执字第02959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0-17 | 详情 |
3 | (2014)园执字第01586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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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华、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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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3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林华 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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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华、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342号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华、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利息280056元。二、被告林华、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华、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4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5340元,由被告苏州恒鼎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华、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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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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