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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腾欣建材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鄞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78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罚〔2021〕28号被处罚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7692491F(1/1),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邮编:315100法定代表人:俞玉青,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2623********165X根据上级交办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于2012年6月擅自占用东吴镇平塘村土地建造厂房和其他设施。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1293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717平方米、建筑面积10849平方米。根据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建设用地12898平方米(属采矿用地),农用地33平方米(属水田);根据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采矿用地1289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一般农田3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委托代理人张文杰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勘测规划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采矿用地1289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一般农田3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21〕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厂房和其他设施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根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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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详情
    2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507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1C950/浙B001M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9日05时0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咸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3.9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4.9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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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详情
    3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341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H822/浙BV677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2日10时2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奉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1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1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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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7 详情
    4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342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H822/浙BV677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8日11时3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东钱湖横溪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5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5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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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7 详情
    5 北公路罚[2019]03(41)10810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C950/浙B001M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8月05日04时23分车号为浙B1C950/浙B001M挂的车辆行驶在X612长邱新线4K+150M慈溪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030千克,超限203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8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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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6 详情
    6 北公路罚[2019]03(41)10811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C950/浙B001M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7月22日04时55分车号为浙B1C950/浙B001M挂的车辆行驶在X612长邱新线4K+150M慈溪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390千克,超限23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81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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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6 详情
    7 鄞公路罚[2019]03(41)10943号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7月20日,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C950在X820330206大昆线K6+3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14日13时36分车号为浙B1C950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K6+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650千克,超限36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4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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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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