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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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吕丽旋、广州合创纬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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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吕丽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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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涂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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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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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谈国、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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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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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谈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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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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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谈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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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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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谈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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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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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谈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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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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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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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上诉人-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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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市西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沙朗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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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西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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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曾祥仕与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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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曾祥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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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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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14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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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14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兴林 当事人- 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詹志俊 陈华滨 中山尚景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黎诗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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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罗兴林诉陈华滨、詹志俊、中山尚景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黎诗婷、第三人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丹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锦荣,刘卓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英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购房返佣款598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以5980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的1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以上共暂计:59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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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2021)粤2071执异45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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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453号 | - |
当事人- 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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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粤2071执异453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执异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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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2021)粤2071执保122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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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12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谈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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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谈国、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6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谈国的银行存款1149515.11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谈国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港隆南路16号时代美景花园3幢2203房的房地产[不动产证明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7672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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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4 |
(2021)粤2071执保83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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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8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谈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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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谈国、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833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谈国、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49515.1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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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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