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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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3-243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9-0309:15:00,温州恋家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月湖小区2A、2B西侧道路,开挖作业的现场未设置遮挡围栏,开挖面积为4.5米*0.4米,计1.8平方米,施工区域面积为4.5米*3米,计13.5平方米;现场施工人员未能出示有关审批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10-1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20-1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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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详情 |
2 | 鹿(消)行罚决字〔2019〕0328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新田园6组团10-13幢104室-2(二楼)02号的温州恋家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培训,建筑面积:1360.48平方米)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温州恋家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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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详情 |
3 | 鹿(消)行罚决字〔2019〕0170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新田园6组团10-13幢104室-2(二楼)02号的温州恋家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1360.48平方米)防火门被拆除,其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恋家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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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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