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太地税稽 罚 〔2017〕 3号 | 太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25854.42元建议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927.21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750.68元建议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5.34元。以上罚款共计13302.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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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太白国税稽 罚 〔2017〕 1 号 | 太白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罚款163.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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