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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石井水泥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广海路180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市监处字[2020]237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石井水泥公司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191133235K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广海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李琦臻成立日期:1994年01月28日2020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地址为广州石井广海路180号的广州石井水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为在用的叉车(使用证编号:厂内-粤A·A6735,型号:CPCD5、出厂编号:304039)办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所有的上述叉车当时正在清理废旧物资作业的在用状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2.现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表、安全监察指令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叉车操作员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叉车的情况。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在用叉车的登记和检验情况。4.当事人停用叉车业务受理回执。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如实提供与涉案叉车有关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资料,符合《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款“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与涉案物品有关合同、账册、票据等资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第16条“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的一般情节。综合考量,建议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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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详情
    2 穗港局五交罚( 2021)5号 广州市港务局

    没收违法所得5075.63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75.6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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