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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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502执1475号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2 | (2021)粤1521执951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4 | 详情 |
3 | (2020)沪0117执662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5 | 详情 |
4 | (2020)苏0509执4877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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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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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乐友服装配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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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乐友服装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被告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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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2 |
(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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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 深圳乐友服装配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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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乐友服装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被告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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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3 |
送达裁判文书——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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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9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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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9670号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沪0117民初1967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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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4 |
(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诉状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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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 深圳乐友服装配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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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乐友服装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088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你方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平湖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你方举证和答辩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7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本公告于2020年5月1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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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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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4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 詹招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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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詹招良: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460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刘成文电话:0512-63771291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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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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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4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 詹招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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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骏昇半导体有限公司、詹招良: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46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3月30日9时00分在震泽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刘成文联系电话:0512—6377129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邮编:2152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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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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