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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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龙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张晋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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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30执5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淮安龙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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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18-05-28 | 2018-07-04 |
2 |
5414淮安龙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张晋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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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54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淮安龙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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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01-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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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苏0830执541号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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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11民初15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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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51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苑帅 张晋嘉 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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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5133号张晋嘉、苑帅、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张晋嘉、苑帅、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15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晋嘉、苑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1,123,2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24日的逾期利息14,820.62元、逾期罚息223.49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相加总和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前述债务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晋嘉、苑帅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4元,减半收取计7522元,由被告张晋嘉、苑帅、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余额7522元依法退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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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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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5133、15135、15136、15137、15138、15139、15140、15142、1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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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黄晓萍 周红琼 柴根良 云南金珥樽酒业有限公司 张桂琼 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 汪国松 阳运达 杨智华 杨建伟 赵立敏 黄贤权 黄培旋 张晋嘉 周大愿 刘燕 锁配竹 呈贡满天星花卉有限公司 姜木伙 昆明鑫和立石化有限公司 唐雪梅 黄益州 昆明勤能饲料加工有限公司 凡通贤 王福明 张江滨 邹平 黄亚玲 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 苑帅 褚丽亚 马关良 熊梅 傅平 方梅 郑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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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5133、15135、15136、15137、15138、15139、15140、15142、15152、15154、15155、15156、15162、15163、15164、15165号刘燕、凡通贤、昆明信江源工贸有限公司、锁配竹、马关良、邹平、云南金珥樽酒业有限公司、王福明、黄亚玲、昆明勤能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周大愿、郑丽丽、张晋嘉、苑帅、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柴根良、黄益州、唐雪梅、黄贤权、黄培旋、褚丽亚、杨建伟、熊梅、周红琼、张桂琼、阳运达、张江滨、杨智华、呈贡满天星花卉有限公司、方梅、姜木伙、傅平、赵立敏、昆明鑫和立石化有限公司、黄晓萍、汪国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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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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