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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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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甬镇卫公罚〔2018〕0042号 区卫计局

    2018年7月11日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对宁波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游泳池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未见公示卫生检测报告,未见公示检测结果。据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同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游泳场所存在以下二个问题:情形一:当事人在2018年7月5日游泳池开放前未按规定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情形二:7月11日检查该游泳场所时,当事人由于“水质公示牌”被台风吹走,故未对外公示水质日常检测的结果及时间,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外公示水质日常检测结果及时间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行为皆为首次发生。当事人在事后立即委托检测公司进行了卫生检测,并于2018年8月7日取得了检测合格报告,且7月17日复查时,当事人已按规定对外公示日常水质检测结果。对当事人的第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40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第二种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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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浙甬镇卫公罚[2017]0024号 区卫计局

    2017年7月19日依投诉检查时发现:1.在风景御园内有一个约27米×17米×1.3米的水池,池内注满水,池内有两名顾客,池边躺椅上有穿泳衣泳裤的人员;2.现场有3名穿蓝色标有“救生员”字样的工作人员;3.现场未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据此,我局于2017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7年7月16日开始对外经营游泳场所活动,至2017年7月1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实时已免费试营业4天。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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