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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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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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执193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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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30 |
2 |
深圳市健健科技有限公司与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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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健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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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7-31 |
3 |
衢州市迈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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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初1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衢州市迈德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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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02 |
4 |
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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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51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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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15 |
5 |
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与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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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3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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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15 |
6 |
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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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51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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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15 |
7 |
四川长虹佳华哆啦有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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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民初37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长虹佳华哆啦有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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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16 |
8 |
东阳捷昌电机有限公司与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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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7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阳捷昌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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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20-01-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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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803民初1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迈德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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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G35 | 2020-11-12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迈德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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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G90 | 2020-07-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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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8执1938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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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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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健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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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370号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健健科技有限公司诉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通过公告送达(2020)沪0104民初19370号民事判决书。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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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2 |
送达裁判文书——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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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51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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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5185号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0118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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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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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健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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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370号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健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达成的协议及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览意产品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380911.5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380911.5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时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货款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2月2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上海市徐汇区漕东支路81号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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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4 |
(2020)浙0109民初31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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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3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览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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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高泾路599号1幢131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9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加工款1731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2元,由被告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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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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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51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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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8民初5185号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西虹桥导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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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6 |
(2020)浙0109民初3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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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3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览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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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高泾路599号1幢131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原告与你单位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及报价单各1份,约定由原告为你单位进行相关无人机及充电器的加工,双方对加工费、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8年6月到同年8月,原告依约为你单位加工规格为E07及S02的无人机及规格为S02-USB充电器,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018年10月10日,原告开具3张加工费增值税发票给你单位,价税总计173156元。你单位对该加工款予以确认,但未按约支付加工费。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你单位支付加工款173156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5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1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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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7 |
(2020)浙0109民初3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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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3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览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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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高泾路599号1幢131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声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原告与你单位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及报价单各1份,约定由原告为你单位进行相关无人机及充电器的加工,双方对加工费、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8年6月到同年8月,原告依约为你单位加工规格为E07及S02的无人机及规格为S02-USB充电器,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018年10月10日,原告开具3张加工费增值税发票给你单位,价税总计173156元。你单位对该加工款予以确认,但未按约支付加工费。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你单位支付加工款173156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13时4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1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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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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