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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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0-103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5-2714:00:00,温州市荣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仰义街道安心公寓5幢3单元,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仰义街道安心公寓5幢3单元住宅发送广告,广告内容为“途步有车,电话400-0577-770,地址:温州市葡萄棚工业区2号及相关车型价格等信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仰义中队2019-06-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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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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