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陕保监罚2015[20]号 | - |
陕西惠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31条第8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6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唐军,作为陕西惠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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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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