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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行政处罚2
责令改正,警告。 收起
二、罚款10万元。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的要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你公司的罚款由总公司划至指定账户。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传真:0532-85799122) 收起
严重违法0
股权出质0
土地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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