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2021)湘0423市监案处字[药]71号 |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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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详情 |
2 | 山市监( 药 )案处字 【2019】48 号 | 衡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罚款1.0000万元,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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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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