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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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冬与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科正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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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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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胡运凯与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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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胡运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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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赵魏鹏、李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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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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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北凯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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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凯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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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辉与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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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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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郑铜林、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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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铜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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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刘冬、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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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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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刘冬、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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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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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马良、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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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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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郑铜林、李宏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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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郑铜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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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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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502执恢21号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2 | 详情 |
2 | (2018)冀0502执685号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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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5民初95号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宏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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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初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 沙河市正森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 史燕波 王路路 胡红斌 韩丽红 邓亚赛 李宏亮 石瑞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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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沙河市正森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史燕波;王路路;胡红斌;韩丽红;邓亚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沙河市正森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史燕波、王路路、胡红斌、韩丽红、邓亚赛、李宏亮、石瑞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以借款本金4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1‰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4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月利率7.6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638140.01元)】;二、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沙河市正森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史燕波、王路路、胡红斌、韩丽红、邓亚赛、李宏亮、石瑞肖对本判决第二项的抵押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187元,由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沙河市正森矿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史燕波、王路路、胡红斌、韩丽红、邓亚赛、李宏亮、石瑞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0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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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2 |
(2018)冀0108民初3700号梁忠祥诉李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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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7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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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忠祥与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忠祥借款本金68.4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13日之前的利息0.9万元,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30元,由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8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英 联系电话:0311-88706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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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3 |
(2018)冀0108民初3700号梁忠祥诉李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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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7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忠祥 被告- 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刘社红 刘康 李宏伟 宋香粉 许小飞 李宏亮 李柳 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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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忠祥与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忠祥借款本金68.4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13日之前的利息0.9万元,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30元,由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8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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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4 |
(2018)冀0108民初3700号梁忠祥诉李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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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7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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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忠祥与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忠祥借款本金68.4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13日之前的利息0.9万元,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30元,由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社红、刘康、李宏伟、宋香粉、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8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英 联系电话:0311-88706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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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3 |
5 |
(2018)冀0108民初3700号梁忠祥诉李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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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民初37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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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社红、宋香粉、刘康、李宏伟、许小飞、李宏亮、李柳、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忠祥诉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被告1-9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4000元及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的期内利息9000元,共计693000元。2、被告1-9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前述两项金额以69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13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3、被告1-9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10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英 联系电话:0311-88706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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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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