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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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22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二环北路56-60号的浙江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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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2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21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二环北路56-60号的浙江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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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3 | 浙地海罚-DO〔2019〕108 |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海事局 |
2019年5月30日,浙江正大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在绍党西线正大航段实施的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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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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