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安市监处罚〔2021〕18222号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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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2 | 安环罚字〔2017〕43号 | 县环保局 |
安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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