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乐市地税稽罚〔2017〕20号 |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该纳税人2014-2016年少缴的印花税8,249.89元,房产税16,327.68元和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9,928.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42252.9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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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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