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稽罚[2019]75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你单位因管理不善,报废库存商品金额为51425元,对应的进项税额8742.25元未转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处罚决定:针对以上违法事实,经计算,应补缴2017年12月增值税8742.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1.96元,应补缴税款共计9354.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上述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4677.1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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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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