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洪地税稽罚[2018]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对应缴未缴的印花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以0.5倍罚款314,855.7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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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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