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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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运政罚〔2021〕16334 |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6日12时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郭巨白洋线沿海中线交叉口对浙BH9065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岩,车辆所有人是宁波滨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贺孝君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李岩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滨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兴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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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详情 |
2 | 仑公路罚[2019]03(41)1213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H9510/浙BG82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滨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1月25日11时39分车号为浙BH9510/浙BG820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110千克,超限31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1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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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3 | 仑公路罚[2019]03(41)1214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H9510/浙BG82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滨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7月21日11时54分车号为浙BH9510/浙BG820挂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83沿海中线44K+1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660千克,超限26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1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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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4 | 仑公路罚[2019]03(41)010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9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H9510/浙BG820挂的车辆于2019年09月24日09时51分行驶在S320骆亚线15K+75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27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7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H9510/浙BG820挂为宁波滨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陈兆顺。本单位于2019年0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010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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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5 | 浙绍柯公路(非)罚[2018]A883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11月29日00时00分驾驶员尚屠义驾驶车牌号为浙BH906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润滑油从宁波滨海工业区到绍兴湖塘,途经杭甬高速K205+680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车货总质量52170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317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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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甬鄞市监处罚〔2021〕919号 | -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特级酿造酱油1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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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土地坐落 | 行政区 | 抵押面积 | 抵押土地用途 | 起止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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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州滨海创业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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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 3.14 | 工业用地 | 2010-05-30至2010-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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