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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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联东印刷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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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联东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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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市金仕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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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金仕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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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山市金仕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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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金仕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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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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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704民初3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金仕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黎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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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8-10-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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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执7659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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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2072民初56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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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5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联东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黎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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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5673号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黎小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联东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联东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126.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126.96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黎小林对第一项判项被告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诉讼保全费671元,合计2099元,由被告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和黎小林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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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2 |
(2018)粤2072民初5673号公告起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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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5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联东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黎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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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5673号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黎小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联东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欧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56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126.96元及利息(以65126.96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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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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