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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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滇煤安监 曲罚〔2018〕(34005、34006、34007)号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二室) |
违法事实:1.+1520m水平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未处于常备状态,现场测试无风;121004运输巷的压风自救装置有4组阀门缺把手;121004补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无压风自救装置和供水施救装置。2.煤矿井下中央变电所存放的绝缘手套破损,且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绝缘胶靴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1390m水平材料下山掘进工作面风筒风量开关传感器安设在距离迎头50m处;+1418m水平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1390m水平车场掘进工作面的风筒风量开关传感器上的固定螺丝松动。4.121004采煤工作面补掘回风巷,工作面上段提前回撤单体液压支柱,部分木支架断梁失效,未及时恢复或者更换。5.+1390m水平材料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上方设置的挡车栏不坚固且吊挂在巷道顶板上。6.+1390m水平材料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空顶1.1m;+1390m水平车场掘进工作面U型钢支架上方未接实顶板,未安装拉杆,导致前6架支架向后倾斜;+1390m水平车场掘进工作面和+1390m水平材料下山的作业规程均未明确临时支护方式。7.+1390m水平运输上山使用的绞车无铭牌和检测合格证。以上事实:第1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4项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5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第7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1、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3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4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第5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6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第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针对第1项违法行为,对煤矿处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针对第2项违法行为,对煤矿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针对第3项违法行为,对煤矿处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针对第4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对矿长处罚款1千元(大写:壹仟元整);针对第5项违法行为,对煤矿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针对第6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对矿长处罚款1千元(大写:壹仟元整);针对第7项违法行为,对煤矿处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煤矿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2万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违法事实:1.煤矿中央变电所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2.121004补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离迎头18m处,T2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离巷道回风口6m处;+1520m水平溜煤眼上口的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进风侧;+1390m水平材料下山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离迎头10m处。3.《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对应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无安全、生产、通风、技术副总岗位职责;人车跟车工等职责无对应岗位。以上事实:第1项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2项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3项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1、2、3项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针对第1、2、3项违法行为,责令煤矿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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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详情 |
2 | (滇)煤安监曲罚[2017](12018)号,(滇)煤安监曲罚[2017](12019)号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二室) |
(滇)煤安监曲罚[2017](12018)号煤矿违法行为:1、矿井未测定C10煤层的瓦斯抽采半径参数。2、副斜井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暗斜井安装的跑车防护装置不能实现自动复位关闭功能。3、+1520m水平变电所安设的一台PBG200/10Y型高压真空开关接线嘴密封圈损坏,失爆。4、矿井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发放对应岗位所需的防震手套、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如未向电焊工发放护目镜、未向采掘工等岗位个工人发放防震手套。5、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违反法规: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3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第4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5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第1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第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第4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5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处5万元的罚款;对第3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处4万元的罚款;对第4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第5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的罚款。(滇)煤安监曲罚[2017](12019)号云南恒隆煤业有限公司祖德煤矿矿长张顺违法行为:1、矿井未测定C10煤层的瓦斯抽采半径参数。2、矿井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发放对应岗位所需的防震手套、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如未向电焊工发放护目镜、未向采掘工等岗位个工人发放防震手套。3、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违反法规: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第1、2、3条均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矿长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矿长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第3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矿长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矿长警告,并处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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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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