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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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52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行为侵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生活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西湖区留下街道百家园路61号昆仑工坊内投影面积为13.26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三层铁质楼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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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3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9月15日11时,我局执法人员周天舒、吴志鸣发现当事人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涉嫌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公司内设置有四色垃圾桶收集容器,现场检查发现有一只标识其他垃圾的黄色垃圾桶侧面裂开破损且污渍明显。当事人该行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14时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证据材料1、2020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2、2020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10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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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详情 |
3 | 西公(消)行罚决字〔2019〕13000022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昆仑工坊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2019年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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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详情 |
4 | 西公(消)行罚决字〔2019〕13000023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昆仑工坊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2019年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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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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