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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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翁婕、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恒利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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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翁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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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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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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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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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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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廖安章与深圳市恒利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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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廖安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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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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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254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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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69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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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982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翁婕 被告- 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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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982号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翁婕诉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698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通知书》、《传票》及原告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的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九审判庭(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九审判庭(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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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2020)粤03民初69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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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982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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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982号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翁婕诉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698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通知书》、《传票》及原告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的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九审判庭(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九审判庭(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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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3 |
(2021)粤03执25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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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548号 | - |
原告-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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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48号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5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5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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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4 |
(2021)粤03执25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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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54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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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48号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5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5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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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5 |
(2020)粤03民初158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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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589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肖泽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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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589号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ZL201830724757.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告肖泽杰对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恒利汇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负担,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恒利汇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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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6 |
(2020)粤03民初158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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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589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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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589号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ZL201830724757.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告肖泽杰对被告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恒利汇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负担,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恒利汇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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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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