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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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万鹏、胡春花、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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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39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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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6-28 |
2 |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鹏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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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6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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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11 |
3 |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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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9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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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19-10-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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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执1431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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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53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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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39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胡春花 万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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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鹏、胡春花、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鹏、胡春花、第三人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25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被告胡春花为(2019)粤0606执143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胡春花在120.6万元范围内对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在(2019)粤0606执14315号案件中的债务向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万鹏为(2019)粤0606执143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万鹏在80.4万元范围内对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在(2019)粤0606执14315号案件中的债务向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春花、万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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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2 |
(2020)粤0606民初253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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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39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万鹏 胡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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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鹏、胡春花、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鹏、胡春花、第三人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25398号案件诉讼请求,判令:一、追加被告万鹏、胡春花为(2019)粤0606执143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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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3 |
(2020)粤0606执异1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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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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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胡春花、万鹏:关于(2019)粤0606执1431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渠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胡春花、万鹏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606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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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4 |
(2020)粤0606执异1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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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69号 | - |
当事人- 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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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胡春花、万鹏: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169号案请求事项:请求追加胡春花、万鹏为(2019)粤0606执143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执行听证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视为自行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请于听证会召开时带齐证据原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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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5 |
(2018)粤0606民初189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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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9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万友 万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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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友: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友、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5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550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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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
6 |
(2018)粤0606民初189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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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9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万友 万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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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友、万鹏: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友、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合议庭成员变更为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人民陪审员欧瑞兴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卢杏冰担任记录,于2019年4月10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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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7 |
(2018)粤0606民初189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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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9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万友 万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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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友、万鹏: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友、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友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45508元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以4550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申请追加万鹏作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被告万鹏对被告江西省龙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万友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顺延、人民陪审员周信桐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卢杏冰担任记录,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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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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