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20]00054号 | 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08日14时,我局民警在高新区某单位检查时,发现其名下的某APP软件未明示采集用户个人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该单位名下的APP软件未明示收集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科技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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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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