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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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许陆辉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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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71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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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8 |
2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黄伯高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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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500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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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8 |
3 |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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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终7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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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9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晓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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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6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于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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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2 |
5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资永先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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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9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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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5 |
6 |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星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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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322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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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7 |
徐琪与南京橘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橘子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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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辖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徐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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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26 |
8 |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北京亿马先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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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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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9-03 |
9 |
成都市简州新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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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2执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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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30 |
10 |
资永先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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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92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资永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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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8 | 2020-11-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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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藏民初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鼎量中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魏宪菊 李向前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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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G87 | 2020-10-15 |
2 | (2019)藏民初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鼎量中盛企业管理中心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魏宪菊 李向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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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G85G88中缝 | 2020-07-21 |
3 | (2019)藏民初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鼎量中盛企业管理中心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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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8-20 |
4 | (2016)粤03民破131号 | - |
原告-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朗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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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6-04 |
5 | (2017)粤0305民催2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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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11-30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深圳市东西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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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2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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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7-09-12 |
8 | (2016)粤03民破131号 | - |
原告- 深圳市朗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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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1-17 |
9 | (2016)粤03民破131号 | - |
原告- 深圳市朗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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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1-04 |
10 | (2016)粤03民破131号 | - |
原告-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朗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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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G45 | 2016-08-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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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114执5493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9 | 详情 |
2 | (2021)粤03执64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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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50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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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50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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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5019号李向前、于晓秋、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二)、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三)、李向前(被告四)、于晓秋(被告五)、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六)、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50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6900万元以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欠息(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欠息合计人民币164594.80元),被告一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七个被告共同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81100520190000819)、被告七按照《保证合同》(81200201900019661-bz)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上述五个被告先于或同时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81100720190000178)的约定对被告六持有的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62036756股股权行使质押权,并有权从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权利质押合同》(8110042020NS00001)的约定对被告一持有的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权,并有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6.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8110062020NS00001)的约定对抵押物[具体为:被告一现有的及将有的锂离子电芯(包括半成品、产成品)]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第三十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1年11月16日10时00分在第三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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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1)粤03财保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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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60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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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60号于晓秋: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晓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于晓秋名下价值人民币169,772,911.11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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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3 |
(2021)粤03执6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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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沈阳招商致远创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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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48号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魏宪菊、李向前:申请执行人沈阳招商致远创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13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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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4 |
(2019)粤03民初417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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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72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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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菊: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于上述期间至本院领取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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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5 |
(2019)粤03民初493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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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93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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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及第三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于上述期间至本院领取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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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6 |
(2019)粤03民初482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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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82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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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于上述期间至本院领取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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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7 |
(2019)粤03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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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93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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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及第三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含原股权转让款70000000元及投资回报收益(以7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6月8日计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900元,由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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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8 |
(2019)粤03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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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72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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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菊: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出资额(股权)赎回价款50991781元;二、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投资回报收益(以未付投资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相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用90000元;四、驳回原告拉萨楚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35.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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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9 |
(2019)粤03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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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82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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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含原股权转让款250000000元及投资回报收益(其中以7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计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3月9日计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50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用143506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862.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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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10 |
(2019)粤03民初4932号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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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93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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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颖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及第三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于2020年10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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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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