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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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洞(消)行罚决字〔2021〕0020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霄路527号的温州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由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负责管理)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决定给予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洞头区支行(户名: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3510104002118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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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2 | 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19]52438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无保安证人员郭某在德信龙湾大院从事保安工作,后于2019年08月29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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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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