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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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消)行罚决字〔2020〕0057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环北二路1383号一层西边第4、第5间,6-11层的平湖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红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营业面积为1000平方米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营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平湖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业,并在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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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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