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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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市监处〔2020〕214号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等字样内容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发布含有未标明专利号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30000元。当事人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等字样内容的广告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20000元。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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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详情 |
2 | 宁市监处〔2020〕116号 | - |
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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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详情 |
3 | 宁公(跃)行罚决字[2019]50579号 | 宁海县公安局跃龙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3月25日9时许,宁海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368号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的网站(www.zhiyue.com.cn)未在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志岳电子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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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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