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55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友工标识有限公司一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友工标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层停止使用,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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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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