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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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海(消)行罚决字〔2020〕0159号 |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大队 |
2020年10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江苏益顺感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泰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邰国芳)消火栓泵、稳压泵无法启动,消防水池无水,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周阿兰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江苏益顺感应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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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2 | (苏泰海)应急罚〔2020〕43号 | 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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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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