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北综执机一罚〔2020〕78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 |
经查,该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E15290的混凝土搅拌车于2020年8月29日05时28分,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路与南珠大道路口北往南运输混凝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98.8平方米(长38米,宽2.6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0年9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20年8月29日凌晨监控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2020年8月29日上午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1份;2.2020年9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20年8月29日凌晨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1段)1份;3.2020年9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2020年10月30日,我局向该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机一告〔2020〕78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捌元整(¥3458.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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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 2 | 北综执机一罚〔2020〕117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广西北海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E15365的混凝土搅拌车于7月12日1时50分,在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与南珠大道交汇处北往南运输混凝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62.4平方米(长52米,宽1.2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0年7月1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20年7月12日凌晨监控摄像头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2020年7月12日下午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1份;2.2020年7月1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20年7月12日凌晨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2段)1份;3.2020年7月1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2020年8月13日,我局向该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机一告〔2020〕117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肆元整(¥2184.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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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详情 |
| 3 | 北综执机一罚〔2020〕99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该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E15520的混凝土搅拌车于2020年6月22日15时11分,在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上海路口东往西运输混凝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被污染城市道路面积40平方米(长50米,宽0.8米);15时19分在新世纪大道南京路口东往西运输混凝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被污染城市道路面积49.5平方米(长45米,宽1.1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0年6月2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20年6月22日下午监控摄像头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2020年6月22日上午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1份;2.2020年6月2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20年6月22日15时11分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1段,15时19分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1段)1份;3.2020年6月2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2020年7月2日,我局向该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机一告〔2020〕99号),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诉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贰元伍角(¥3132.5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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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 4 | 北综执工业罚〔2020〕8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于2020年3月20日00时30分,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大道66号大都锦城二期工地(GPS定位:北纬21°25′44″,东经109°9′16″)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在北海市吉林路13号场内存在原料场露天堆放砂石料,砂石料未覆盖等未有效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的行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0年3月3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3月3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0年3月3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3张)1份;4、2020年4月1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工业告〔2020〕8号)后,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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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详情 |
| 5 | 北综执银滩罚〔2019〕8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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